香港稅法與大陸稅法的不同特點分析(三)
更新時間:2015-3-9 16:13:50 來源:www.scwriters.com 瀏覽次數: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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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實行”避稅港”式的稅制格局
長期以來,香港政府一直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稅收輕簡的財政原則,基于此稅收原則,香港確立了稅種少、稅負輕、征管嚴、易操作的稅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為國際避稅港的地位。
香港始終把稅種限制在少數范圍內,有些國際上普遍開征的稅種如增值稅、社會保險稅等都未開征。已開征的稅種的稅負也很輕,從主體稅種看,利得稅的稅率分別為16.5%(適用于有限公司)和15%(適用于非有限公司),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由于利得稅是對公司、企業的純利征收,計算純利時原則上納稅人為賺取利潤所付出的各種費用均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另外,為了推進技術革新,企業的固定資產除正常折舊外還可對機器設備成本的60%、工業樓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舊,所以,實際稅負更低。香港薪俸稅基準稅率為15%,同時規定了較高的免稅額,因此,大多數工薪收入達不到起征點,據報道,在香港500萬人口中,繳納薪俸稅的只有20萬,約占總人口的4%。物業稅的稅率也為15%,按租金計算,計算時可扣除20%的維修費。
由于香港實行收入來源管轄權,對來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不征稅,境內實際稅負又很低,且納稅人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賺取的利潤匯回香港不必繳納利得稅,因此,一方面投資者在香港的投資收益一般高于在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另一方面,也為投資者逃避國外的高稅負提供了條件,形成香港典型的避稅港地位。但與一般避稅港有所不同的是,香港對稅收的管理嚴格。納稅人負有申報納稅責任,并由稅務局進行評稅,如果納稅人短報收入,稅務局可罰款1萬港元,并可加罰相當于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有意瞞報收入經定案后,最高罰款為5萬港元,還可加罰相當于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
1994年,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的指導思想,我國大陸進行了全面的稅制改革。經過這次稅制改革,稅收由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及資源稅五個種類組成,其中每一類又由相應的稅種構成,稅種達20多種,其中既有能夠保證財政收入增長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又有能夠調節經濟和分配的消費稅和所得稅,并且還設置了起特殊調節作用的行為稅,基本形成一個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的復合稅制體制。從大陸的整體稅負水平看,基本屬于中等偏下,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普遍低于發達國家和某些發展中國家。但與香港比較的差別在于稅收征管薄弱,稅收征管手段和方式不科學,稅收流失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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