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法與大陸稅法的不同特點分析(四)
更新時間:2015-3-9 16:14:57 來源:www.scwriters.com 瀏覽次數: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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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大陸稅收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的差別
九十年代以來,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引起世界各國財政分權化趨向,各國普遍推行以分稅制為特征的稅收管理體制。分稅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根據各自的職權劃分稅源,并以此確定各自的稅收權限、稅收體制、稅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支關系的一種體制。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實行的分稅制基本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完全的分稅制,即徹底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把所有稅種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不設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如美國、意大利采用此種體制;另一種是不完全的分稅制,即把所有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我國大陸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的分稅制是不完全的分稅制,即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并建立中央稅收和地方稅收體系,分設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管。但我國中央稅、地方稅及共享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作為全國最高稅務機關的國家稅務總局不僅擁有執法權,而且還具有一定的授權立法權,它可以依法擬訂和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令、法規,制定和執行實施細則及稅收行政規章,提議稅種的開征和停征、稅目的增減、稅率的調整。大陸稅收實行分級征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國家稅務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系;地方稅務系統則實行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但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國稅局和地稅局各司其職,能保證中央和地方稅收及時充足地入庫,同時,也體現了稅收管理體制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香港由于地域狹小,沒有象大多數國家一樣實行分稅制,而是采用一級稅制,即在港府的一級財政體制下,相應設置一級稅務機關。香港實行議會政體,稅法由立法部門的律政司制訂,作為全港稅務最高行政機關的稅務局負責執行稅法,但又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可以就稅收法規修改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財政司對執法的具體工作不直接干預。稅務局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并將征、管、查三種職責分開,形成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征管機制。在香港,所有納稅人的資料檔案都是通過電腦系統管理,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一般不直接接觸,往來一般通過書面形式。在征稅方式上規定了既方便納稅人納稅,又利于稅務當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報稅、評稅、收稅、追稅制度。在通常情況下,香港稅務局在收到納稅人呈交的報稅表后,由評稅主任評定稅額并發出稅單,每張稅單都有一個繳稅日期。為確保納稅人準時交稅,香港稅務局主要用電腦追討欠稅。在稅單過期時,電腦便會發出追稅及加收百分之五附加費的通知單。在稅單超過六個月仍未清繳時,電腦會發出加百分之十附加費的追稅通知書。另外,香港稅務局還可以向任何第三者發出代扣稅款通知書,并可通過法律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如扣押動產或物業等。由于香港稅務局高效率的征收管理方法,香港的欠稅水平一向偏低,納稅人一般也不愿以身試法。
綜上所述,香港目前實行的是少稅種、低稅負、嚴管理的稅收制度,同時具有避稅港和自由港雙重地位。從香港稅法的功能分析,主要是作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工具。這種稅制的選擇,促進了香港工商業的蓬勃發展,為社會積累了大量財富,從而促進了香港的整體經濟繁榮,使香港確立了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旅游中心地位。我國大陸目前實行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的復合稅制體系。從大陸稅法的功能分析,它既要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要發揮稅收對經濟的適當調節作用。從幾年來的稅制實踐看,這種稅制比較適合中國的現實國情,它使企業的負擔趨于合理,保證了稅收的正常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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