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法與大陸稅法的不同特點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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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大陸行使不同的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行使的征稅權力,它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基于這種權力,一國政府可以決定對哪些人和對象征稅,征何種稅以及征多少稅。在實踐中,各國都是以納稅人或征稅對象與國家主權存在的屬人聯系或屬地聯系作為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或依據,或者根據屬人原則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稅權;或者根據屬地原則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行使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國家則同時行使雙重稅收管轄權,即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收入行使征稅權,同時,對本國居民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稅權。
我國大陸借鑒各國的實踐經驗也是同時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權。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構成我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無論其收入是來源于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國的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而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也需要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和地理特點,香港始終以有利于吸引外資、有利于促進本地經濟貿易發展為出發點,因此,香港稅法體現出稅制簡單、征稅面窄的特點。在稅收管轄權的確立方面,香港與大多數國家不同,選擇單一行使收入來源管轄權,即各種稅收的征收僅限于來自香港地區的財產和收入,凡是來源于香港之外的財產和收入一概不征稅。這樣,投資者在香港進行投資經營將承擔比其它國家和地區低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到香港進行投資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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