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和注冊恢復香港公司的區別-
更新時間:2018-9-18 17:54:15 來源:www.beijing-tannet.com 瀏覽次數: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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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恢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一種是注冊恢復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因不同的原因解散會用到不同的方式恢復,下面登尼特小編就兩種香港公司恢復方式的區別給大家做詳細介紹。
一、公司解散原因
1、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因被注冊處長剔除注冊而解散的香港公司,如符合載于新條例第761條的以下條件,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注冊。
2、注冊恢復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注銷后恢復,公司的名稱已根據第746、747 或 748 條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而該公司已根據該條解散;或公司已根據第751 條撤銷注冊及解散,如符合載于新條例第765條的以下條件,可藉原訟法庭命令而恢復注冊。
二、香港公司恢復方式
1、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需要向香港注冊處遞交法定文件,繳交行政方式恢復香港本地公司相關費用后進行恢復。
2、注冊恢復香港公司:需要請律師向法院遞交恢復注冊香港公司的文件,進行注冊恢復香港公司。
三、香港公司恢復時間
1、行政方式恢復香港本地公司大概需要一個月+。
2、撤銷注冊香港公司恢復香港本地公司大概需要三個月+。
四、香港公司恢復條件
1、行政方式恢復香港公司
(1)、在申請提出時,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2)、申請人須已向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新情況; 及
(3)、處長認為合適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4)、申請須是由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
(5)、申請須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
2、撤銷注冊香港公司恢復的條件
(1)、原訟法庭提出的要求將有關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的申請,可由以下人士提出——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或債權人的人;或原訟法庭覺得在有關事宜中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
(2)、處長認為合適而附加的任何其他條件;
(3)、申請須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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