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
更新時間:2014-6-19 14:14:40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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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某日本公司欲在成都設立一外商獨資企業,擬定注冊資本300萬美元,則其投資總額應該是多少?
	
	【分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合營企業,如投資者出資確有困難,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可放寬為一比二,但注冊資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萬美元”,另外,根據《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可以得知:如果外商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則投資總額應當不超過600萬美元。
	
	【相關法規】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問題的通知 
	 (1985年9月5日)
	  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稱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關系,由于缺乏實踐經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沒有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批準的合營企業注冊資本過少,有的注冊資本僅為投資總額的幾十分之一。合營企業開辦時的注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是合營企業對社會承擔責任的基礎和限度。合營企業注冊資本過少,外國合資者承擔的風險就會縮小,中方承擔的風險相應增大,而且會減少國家稅收。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便于國內談判單位和項目審批、登記管理機關在對外談判簽約和審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經國務院同意,現對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作如下規定:
	  一、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含三百萬美元)以下的合營企業,注冊資本一般應與投資總額一致。
	  二、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合營企業,如投資者出資確有困難,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可放寬為一比二,但注冊資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萬美元。
	  三、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合營企業,投資者出資如有困難,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可放寬為一比三,但注冊資本的最低額不得低于五百萬美元。
	  四、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大型合營企業,對出資有困難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可放寬為一比四,但注冊資本的最低額不得低于一千萬美元。
	  五、本通知下達前,注則資本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已領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批準證書》的合營企業,考慮到對外影響,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后,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六、有特殊情況的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參照本通知辦理。
	  八、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內部掌握試行。
	2.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1987年3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為了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三)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五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追加的注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額的比例,應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香港、澳門及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解釋的復函
	 (1987年9月17日企外字[1987]第54號發布)
	天津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對外經濟貿易部外資局轉來你委《關于解釋“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請示》。
	  現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解釋如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批準、登記后,增加投資的,計算追加的注冊資本應與增加的投資額相比,其比例按《暫行規定》第三條執行。例如:某項目已批準登記投資總額500萬美元,注冊資本250萬美元,后又批準增加投資200萬美元,該企業追加的注冊資本應是200萬美元的7/10即140萬美元,該企業變更登記后的注冊資本總額應是390萬美元(即140萬美元加25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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