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商獨資公司注冊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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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注冊成都外商獨資公司注冊時,如何理解和注冊監事以及規范監事責任?如何理解監事應承擔的義務?登尼特為您做以下分享:
首先,公司的監事(supervisor ),是指在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G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需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在設立成都公司時需要注冊設立監事會的人員要求及股東人數要求!
成都外商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G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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