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商獨資公司注冊董事
更新時間:2014-5-6 17:53:21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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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成都外商獨資公司董事如何理解?
按照法律意義的規范,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成都《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董事的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董事選任程序應規范,保證董事選任公平、公正、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做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在任期屆內提出辭職。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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