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代表處注冊董事
更新時間:2014-5-6 9:53:30 來源:www.scwriters.com 瀏覽次數: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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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代表處注冊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二、成都代表處注冊董事責任
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權力是受信管理公司?!甘苄拧贡硎舅麄冇姓\實信用的責任。他們行事須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并須按照指定的目的運用權力。例如,董事辦事時不能處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經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職位為自己謀取利益。
3、董事在辦理公司業務時如有疏忽,就疏忽而引起的損害對公司負責。
4、《公司條例》對董事職責有嚴苛的規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盤,如果所經營的生意看來是意圖欺詐債權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決明知而參與欺詐行為的人(通常是董事)個人承擔公司的債務和其它責任。
5、如果公司清盤,看來參與公司成立、創辦的人士或任何G級人員(包括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有誤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產或須對此負責或承擔責任,或該人士因有關公司的失當行為和有違職責行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該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還款項或財產,或以賠償形式注入資產。
在實務上,小型公司的股東也是公司的董事。不過,也可能有一、兩位投資者只選擇投資而不參與管理公司。這種情況在私人有限公司會出現。對于這類股東,他們的責任,亦即他們的風險限于他們的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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