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資公司境外所得稅稅款規定
更新時間:2014-7-21 17:48:19 來源: 瀏覽次數: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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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資公司注冊后怎樣處理境外所得已納稅款。注冊外商公司和外國公司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此處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公司注冊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扣除未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額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規定僅適用于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以上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復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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