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注冊名稱要求
更新時間:2014-3-25 17:11:52 來源:www.scwriters.com 瀏覽次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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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2. 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3. 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4. 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5. 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6. 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