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香港財稅代理審批
更新時間:2015-4-10 17:10:15 來源:www.beijing-tannet.com 瀏覽次數: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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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審批機關審查批準設立成都香港財稅代理機構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2、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對無誤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審批機關審批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局面憑證;
3、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5、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將已辦結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報送原審批機關登記備案;
7、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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